【上海社保代缴】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从2016年元旦起,上海市城乡统一医疗保险,无论是在上海还是在上海户口,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次月15日。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从领取养老金当月1日起,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从次月15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下月15日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在一年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门急诊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按门急诊自筹标准支付,门急诊自筹标准为1500元;超出门急诊标准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1) 44岁以下在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的人员,由当地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补充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60%由附加基金支付;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由附加基金支付50%。
(2) 45岁以上在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的人员,由附加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70%由附加基金支付;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60%由附加基金支付。
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工作的在岗职工(原在岗“中一”人员)75%由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附加基金支付;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70%由附加基金支付。
(3) 门急诊在岗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追加基金支付的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岗职工承担。
职工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80%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余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承担。
医疗保险年度内,职工住院、急诊观察室超过缴费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缴费限额(42万元),由额外基金支付,其余由员工承担。
离退休人员在医院或急诊观察室观察中心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1200元)执行。
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或留急诊观察室观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离退休人员低于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离退休人员承担。
医疗保险年度住院、急诊观察室离退休人员超过缴费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缴费限额(42万元)的,80%由额外基金支付,其余由员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