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算及案例分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即纳税人为委托方,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
若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即由受托方按直至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委托方不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一、受托方的税务处理
受托方负有计算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在确认应税产品的价格时,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
2.如果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
【1】实行从价定率的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消费税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的消费品(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方的税务处理
1.收回前的税务处理
【1】外购委托加工材料
当委托方外购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时,要向供货方支付增值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将此项增值税予以抵扣。
【2】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如果由运输单位负责运送,也会涉及到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
【3】支付加工费
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如能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同使用情形的税务处理
【1】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不征收增值税,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用于对外出售和其他方面,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
【案例】某白酒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粮食,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价款120万,委托某加工企业加工粮食酒精50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67.02万元,加工企业没有同类酒精的销售价格,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算。(酒精消费税税率5%)
【分析】酒精的消费税税率属于从价定率。首先计算粮食成本,根据公司得出消费税额。
收购粮食成本=120×(1-13%)
应纳消费税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120×(1-13%)+67.02] ÷(1-5%)×5%=9.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