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重复参保?回应:重复时段只计职工养保缴费年限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655 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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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县城打工,公司给我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农村老家又购买了居民养老保险,以后我是不是可以领两份养老保险?”近日,有读者打进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咨询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这位读者的情况实际是重复参保,在实践中是不允许存在的。


据介绍,目前我省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如果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同样,参保人员也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是同时领取的,要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退还。如果本人不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并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果去世,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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