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从42天增加为75天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073 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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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珠海拟对《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再次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有几大变化,统一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珠海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征缴;同时,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增加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项目,在原16个项目基础上增加了2个常规项目和7个备查项目;增加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从42天增加为75天。

珠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保险原理,结合珠海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办法》拟对相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统一生育保险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支付;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是用人单位上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生育津贴基数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珠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珠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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