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来源:现代快报 阅读量:605 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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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10 月 11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发布相关通知,自 2022 年 9 月起,江苏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

  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 9 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根据通知,江苏将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 号)和本通知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 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 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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