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及服务期违约有关规定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953 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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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单位的HR,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答】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问】如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计算

  【答】违反服务期约定,是指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在服务期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与约定的服务期是相对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即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则应当相应扣减违约金。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培训费用10万元,服务期10个月,则每月分摊1万元;如果已经履行5个月,则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5个月服务期所应分摊的5万元培训费用。

  由此可见,出资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先行投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的权限,这样有利于用人单位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同时也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该如何处理?

  【答】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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