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专题问答(一)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879 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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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制定了《员工激励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或弄虚作假行为,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给工厂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后果的违纪扣分为20分。违纪计分累计达20分或一次违纪被记20分的,工厂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激励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现有一名员工乙在工作过程中,因严重失职导致飞行器电缆错装,未及时报告并纠正,而是用胶布粘贴遮挡,后被客户发现并退货,我公司不仅承担了5000元违约金,还在客户层面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单位解除与员工乙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你所述,《员工激励管理办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上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单位在员工乙具有严重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问】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才能到期,现在我想辞职,请问我在和单位协商辞职后,是否还需要再承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不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约定了服务期且未履行期满,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觉得现在单位不适合我了,想跳槽到别的公司去上班。我可以通过不去单位上班的方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则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还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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