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题问答(第一期)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937 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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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专题问答

  【问】农民工工资管理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答】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问】谁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答】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问】如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答】治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制度体系,由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所属行业领域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例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问】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如何?

  【答】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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