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约定 怀孕被解聘 有权获得赔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116 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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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1月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允许怀孕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3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了公司。科技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其主动辞职,王某认为自己并未因怀孕影响工作,拒绝辞职。2022年4月,科技公司以王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多次沟通无果,王某诉至仲裁委,要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可依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允许怀孕生育”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婚姻、生育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我国法律保障妇女依据法律规定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基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状况及哺育后代的需要,我国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遇到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时,应当审慎对待,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劳动关系管理。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文件上,将不怀孕作为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显然侵害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如用人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可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若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允许怀孕生育”的条款,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以该无效条款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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