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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综改示范区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值得关注

来源:太原日报 阅读量:775 时间:2023-03-21

3月19日综改区消息,2023年是全国连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10年,山西综改示范区税务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归集,形成政策服务清单,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了解掌握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及时把真金白银的政策落地落实。


政策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相关税费。


政策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原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六: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七: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八: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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