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期间”该如何确定

来源:襄阳市人社局 阅读量:974 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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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医院职工刘某以其在外地进修期间上班途中自行摔伤为由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调查核实,刘某2014年11月经单位同意到武汉某医院进修进修,期限一年。12月初在进修地租住的住处下楼梯时摔倒受伤。用人单位认为不属工伤,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后受伤职工本人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社保行政部门经讨论后,最终不予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外地长期进修期间,是否算因工外出。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认为是工伤的主要理由是:刘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事故导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社保部门的意见分为两方,一方认为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进修是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作为因工外出,故应认定为工伤。另一方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刘某是在长期进修期间在住处受伤,进修虽然是经单位同意,但因工外出不能任意扩大,因工外出应适用临时性、短期的外出,长期外出且安排有固定住处的不适用因工外出期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后,认定为不属工伤。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点是外地长期进修期间在住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于是在处理该案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和最高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对此的解答:“1、(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所确定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外出因工受到伤害的案件。该答复仅仅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需要指出,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职工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中对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做了扩张解释。因此,其适用范围亦应作较为严格的限定。单位派其职工长期外出工作(如各地的办事处等),并为其解决了长期住所问题,其在单位安排的住所于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虽然上述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因工外出期间的受伤情况多元化、复杂化。因此,对因工外出“期间”必须有精准期限概念,才更加有利于社保行政部门做出客观的工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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