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向离职员工支付工资?

来源:襄阳市人社局 阅读量:1057 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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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向离职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不能。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14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张某支付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

 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的工资。网络公司辩称,因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2月14日工资,称张某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单位能否扣发其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就其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本案中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能否成为公司不为张某结算工资的抗辩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

 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了,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也应当依法同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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