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编两个单位被判赔47万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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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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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文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据都市时报报道,梁某成为科学院引进的在职在编科研人员后,又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并办理了入编手续,未将入编情况告知科学院。随后,梁某还与科学院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梁某在科学院工作服务期间,须为科学院完成包括申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在核心学报发表科研论文等科研任务,梁某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否则应向科学院交纳10万元违约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存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情况发函至科学院,梁某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分别领取两份工资,建立两个不同的劳动人事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与科学院之间《人才培养协议》,梁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分别领取两份工资,建立两个不同的劳动人事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与科学院之间《人才培养协议》,梁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