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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向劳动者邮箱发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这么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 阅读量:518 时间:2023-05-08

  原标题:仅向劳动者邮箱发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这么判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

  4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对该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密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01件,审结1721件,其中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324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18%。

  密云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因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达800余万元。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事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该院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在密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邮箱发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协商依据不足,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018年5月2日,凌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税前薪资为每月2.3万元。2021年1月21日,该公司人事部通过电子邮件向凌某发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凌某认为,该公司并未与其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向其邮箱发送解除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后凌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凌某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主张系与凌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凌某对此不予认可。因电子邮件的发送与接收功能具有自动性,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解除通知的行为并未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凌某对此只能被动接受。

  同时,因某科技公司已与凌某解除劳动合同,凌某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的行为仅是对双方交接工作的确认,并不代表与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与凌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为此,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凌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来源,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法律赋予其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结合本案,法官提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协商一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而非任何一方单方决定。有些单位认为,以快递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协商解除协议,只要劳动者签收快递或接收邮件就视为劳动者接受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写明逾期不回复或不签字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上述操作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办案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就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支付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工作交接时间、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条款等明确约定,通过签订完善的协商解除协议书避免发生争议。

  密云法院副院长陈兴表示,审判实践中发现,用人单位在该类案件中之所以相对被动,系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相关程序把控不严等问题。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相关领导、人力资源、法务等专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协商、公示告知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兴称,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化解纠纷,并引导用人单位合法合理制定、适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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