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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违法收取职工押金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60 时间:2023-05-19

  【基本案情】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李某投诉,反映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其工作期间押金,且离职后没有退还。接到投诉后,黄浦大队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执法检查。

  经查,李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在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由于该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公司为防止员工不辞而别,或离职后有损失不易索赔的情况发生,收取了李某工作期间押金5000元,并且未在离职时予以退还。核实情况后,黄浦大队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指出该公司收取李某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1000元。

  最终,该公司退还了李某押金5000元,并缴纳了罚款1000元。


  【综合点评】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或担心劳动者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收取押金。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达到限制劳动者流动的目的。本案中,酒店就是怕李某贪污钱款而收取押金来抵御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收取李某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若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将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遇到利用工作便利的条件,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风险,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待遇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法。

  (劳动报 赫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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