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医药费单位无法支付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727 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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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李女士是一名职工。2022年6月在单位被蒸汽烫伤。单位没有为李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企业也知道李女士受伤的事情,但是一直没有为李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李女士选择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结果出来之前,李女士垫付医药费。工伤等级认定后,李女士向单位请求支付医药费,但此时单位已濒临破产无法支付。李女士遂咨询: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前,自己垫付的医药费单位无法赔偿怎么办?

  【律师解答】

  李女士这种情况可以请求基本医疗保险金(即医保)先行垫付。首先,要分析李女士垫付的医药费为什么应当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可知,在职工出现工伤时,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若单位没有及时申请认定,在此期间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李女士的单位应当承担李女士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前的医药费。

  那么单位无法承担医药费的情况下,李女士又该怎么办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李女士的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即使李女士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也无法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药费。

  因此,李女士属于第二种情况,即需要第三人(企业)负担医疗费。当第三人(企业)无法支付时,李女士的医药费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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