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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单位旅游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27 时间:2023-06-02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为某科技公司员工,某科技公司为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每年组织员工外出参观、旅游。张先生在参观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张先生自己是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科技公司认为张先生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受伤,游玩时发生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张先生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因公外出”应当作综合考虑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此外,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作为额外员工福利,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该形式已成为潮流和多数公司的惯例。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本案中,张先生按公司活动安排到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张先生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张先生并未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其他活动,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当今社会,无论是传统公司还是互联网公司都很流行团建,团建的目的在于提高同事与同事之间的信任与鼓励,从而提高作业效率。团建活动属于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其他外出活动,应属于工伤范围。爬山、攀岩、游泳、潜水、极限挑战类项目、滑冰,滑雪等这些项目是比较常见的高风险项目,建议最好不要全公司范围内组织,一旦人多,难免有照顾不到的地方。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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