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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如何调岗、辞退?

来源:HR新逻辑 阅读量:647 时间:2023-06-05

  相信很多企业都怕遇到这类型员工:对外拿不出手,对内坑队友,能力技术都不够,谁见都得说声no。

  虽然听起来很是调侃,但当真的碰见这样的员工,老板、HR和同事都会很头疼。

  并且对这类型员工的调岗、辞退都十分棘手,稍有不慎,就会被员工提出仲裁。


  01 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是张口就来,得有理有据,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

  因此,这些考核标准均不能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员工低绩效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胜任、末位淘汰制、按比例得出评价结果的、主观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是管理上的现象,“不能胜任工作”是法律上的概念,两者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


  那么,企业要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小逻辑给大家列举几点

  1、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工作表现。

  2、对员工的考核结论:需要有对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考核结论需要向员工进行告知。

  3、员工不胜任表现的具体罗列:公司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一个概括性的告知,在这个告知里,公司需要体现出员工的哪些工作行为,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4、客户的投诉记录:公司需要保存完整员工被客户投诉的记录,以备之后作为证据使用,在实践中,投诉记录的证明力和采信度都较高。


  注意:以下这8种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协议的,均被认定为违法

  无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仅有考检结果,啥都没有...)

  考核标准不能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未实质履行调岗或培训的义务

  绩效考核制度未经过民主、公示程序

  企业日常管理行为与主张员工不胜任相违背

  再次不胜任的认定不合理(绩效改进计划不合理、考核周期不合理)

  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解除前没有告知工会


  02 关于调岗

  调岗是企业人事管理中较为棘手的一环,稍有不慎,便会引起各种争议。

  案例:

  李某于2009年入职到某通信公司研发部门,担任研发工程师,月薪为8000元。

  一年后,公司发现李某研发能力欠缺,几次项目研发都因其而导致进度延迟,研发部门半年度考核中李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认为该员工未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决定给李某调岗到售后服务部,担任客服专员,月薪为2800元。

  但李某表示客服专员的职位和其原来的岗位差别过大,所以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在公司人事部在多次催促下,李某依旧没有去售后服务部上班。于是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

  本案中,公司的调岗(客服专员)与李某原先担任研发工程师的岗位缺乏关联性,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无效,李某不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不构成旷工。

  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调岗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才能做到两全其美。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调岗时需注意什么?

  首先,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判断员工不胜任见第一大点),这是用人单位调岗的前提条件。

  其次、调岗不能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当确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后,需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如:“因您无法胜任目前岗位要求,公司决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将您由原工作岗位调整至某某工作岗位,请您自xx年x月xx日到岗报到......”

  注意:调岗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03 关于辞退

  在前段时间的热播剧《平凡之路》里,有相似的劳动争议案件。

  该案件里的王孙原本属于设计岗位,因其直属上司多次强加工作需求,并在言语上打压员工,该员工与上司产生了口角摩擦。

  公司知道之后,决定以不胜任为由,口头给其调岗,从设计岗调到销售岗,给员工穿小鞋,最终员工被逼得离职。

  后来经过法律咨询后,王孙了解到自己是被迫离职,遂起诉了公司。

  法庭上,该公司主张员工不胜任,拿出了与员工谈话的录音,公司曾给王孙调岗,本人也同意了。

  但是该公司的调岗的目的并不是给员工机会,而是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王孙最后胜诉了,并获得一大笔赔偿。

  该公司对“不胜任工作”的定位模糊,也没有根据劳动法来处理员工的调岗、离职,在法理上都处于下方。

  从企业角度来看,遇到认为不胜任的员工自然是让员工辞职最好,但是,处理不当便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的难度较大,但遇到不胜任的员工又不得不辞退,那么,企业如何辞退不胜任员工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如果公司决定要辞退不胜任员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支付代通知金选择里,优先选择代通知金赔偿,以避免更多的意外(如员工在通知期内生病、怀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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