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10月15日前发放到位

来源:菏泽日报 阅读量:639 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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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0号)。根据通知精神,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标准如下:

  一是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二是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调整以上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正常领取待遇人员。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事关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目前,全市各级人社部门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2023年10月15日前将调整的待遇发放到位。

  菏泽报业全媒体 通讯员 王端强 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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