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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身份证年龄“缩水”7岁引发社保费补缴风波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329 时间:2014-11-14

11月12日电 本已退休的职业病患者在报销医药费时被曝出拥有两张身份证,年龄相差7岁多。社保局因此认定其为在职人员,责令用人单位申报补缴社保款,并处罚款。今天,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变更身份登记信息引发的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2005年,许姨进入广东佛山一陶瓷公司从事洁具注浆工作。2006年2月,公司将许姨转为正式员工并按时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此时,许姨提交身份材料显示,她出生于1960年8月。

2010年9月,许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次年3月,许姨将社保关系迁回了户籍地河南。

然而,就在许姨退休不久,受“招工难”影响的陶瓷公司又将具有工作经验的许姨返聘了回来,双方签订了《退休人员劳务合同》,合同期至2012年8月。不幸的是,自2011年7月开始,许姨发现自身出现胸痛、咳嗽、四肢无力等症状,辗转多家医院后被确诊为罹患继发性肺结核及双肺弥漫性改变。

2012年11月,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认定许姨属于“陶工尘肺一级”。2013年4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许姨伤残等级为7级。

“既然是职业病,又买了保险,报销医疗费没有问题。”出于这个考虑,陶瓷公司出借了2万元给许姨治病,约定待许姨通过社保报销医药费后归还欠款。然而,当许姨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递交报销申请和资料时,却碰了一鼻子灰。人社局发现,许姨在2013年更换了身份证,新身份证号码与旧证号码不相同,且新证的出生日期比旧证晚了7年,为1967年。

许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了《户籍证明》,证明许姨原有身份证号已作废,以现有二代证号码为准,原身份证与新身份证对应为同一人。禅城区人保局据此确认许姨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待陶瓷公司按许姨新年龄补缴办理退休手续至申请之日(即2010年9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保参保费,才能办理报销事宜。今年4月2日,人保局向陶瓷公司发送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申报补缴。

明明已退休,却还要被勒令补缴保险费?5月9日,陶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并将许姨列为第三人。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陶瓷公司是根据许姨填报的资料及提交的身份证为其办理社保和退休的,并无违法。陶瓷公司作为一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其甄别新录用职工身份证登记信息是否与本人真实情况相符,不但不合常理,也不现实。人社局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正确,遂判决撤销上述决定,要求其限期作出新决定。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一下午,各方当事人对新旧身份证的法律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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