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浅析:应就高不就低
新修订的《规定》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完善了参保机制,亮点多多,值得称赞,但改变最大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从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变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发放,窃以为不妥。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它更多的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有利条件,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因此更应该具备普适性和政策温度。
而“单位工资高低决定生育津贴高低”的直接结果,就是拉大了津贴鸿沟,造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结果。众所周知,我国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严重不均衡,单位效益好的单位如国企等本身工资水平高、福利待遇优渥,增加生育津贴可以说是毫无阻碍,而一些经济效益差的私企、中小企业等,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差强人意,或取消了生育保险,或根本不建生育保险,现在新规的制定给一些企业主提供了斤斤计较、甚至取消的口实,同样生育一个孩子,却享受截然不同的福利待遇,势必加大社会不公,增加社会不满情绪。
同时,社会的发展也需要我们审慎对待生育补贴,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退,今年放开的二胎政策并没有出现预料中的生育潮,就是人们生育意愿下降的信号,而纵观国际,国外许多国家都采取激励、优厚的生育政策,为妇女生育提供人性化的生育环境。而“单位工资高低决定生育津贴高低”的政策是逆潮流而动。
妇女生育是个人、家庭也是社会的大事,生育津贴的发放属于特殊性的、非广泛性的,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向好态势都要求生育保险发展目标与国家总体目标协调统一,而非“锱铢必较”。
故而,笔者认为,生育津贴应就高不就低,此“高“可以有几个途径,其一,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间比较,设立最低标准线,后者高就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发放,反之就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计算发放;其二无单位或单位不为其缴费的,女职工个人或其配偶可以以个人名义缴费,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配套补贴等。其三,未来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将全体妇女都纳入生育社会保险体系。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生育津贴、生育政策只有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逐渐出台、完善人性化的政策规定,方能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让人口压力转化为社会进步的良好驱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