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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后又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39 时间:2024-03-28

  事件回顾

  陈先生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于2015年5月1日入职。入职时,陈先生向公司出具《报告》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个人原因,不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在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间,请公司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发放给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本人承诺在本人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间和期满后不会就各项保险问题向公司主张权利。

  2017年6月18日,陈先生以邮政特快专递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陈先生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870元及双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94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950元,支付陈先生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2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保系强制义务,放弃无效,公司未缴纳社保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二审法院认为陈先生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又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定意义,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4950元,仅需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20元。陈先生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也有不当之处,与公司存在混合过错,可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网友声音

  此案例公开后,引发许多网友关注,大家各持己见,观点不一。

  部分网友认为,该员工系主动放弃社保缴纳,并非公司强制或胁迫其作出承诺,且有相关书面文件作为确认,不应支持其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根据案例来看,是他自己主动放弃的吧,这样企业也要负责吗?”

  还有部分网友持相反观点,认为依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就算员工声称放弃该项权利,作为用工方的企业应该知晓并践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贪便宜”。

  专家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压缩用工成本或劳动者基于自身成本、不愿意变更社保关系等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

  有律师指出,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具体如下:

  1.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并不能通过约定逃避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关文书,也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故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者放弃权利在先,用人单位对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并无过错,劳动者在已经选择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由此建议,若遇到此问题,为了更大概率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尝试以下做法:第一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步,若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即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报 朱兰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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