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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能有这些行为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8 时间:2024-04-16

  4月9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全省人社部门近日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利用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将全日制职工虚构为非全日制职工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或作出虚假承诺将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劳动者作为特定人员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弄虚作假办理工伤认定,逃避依法足额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为此,广东省人社厅提醒相关单位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据悉,为维护职工社保权益和社保基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税务机关将进一步严格审核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业务,动态监测异常数据。一旦发现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将依法变更或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按规定清退违规参保缴费;属全日制用工的,将依法责令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属于欺诈骗保的,将追回基金损失,并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省人社厅提醒,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广大职工发现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反映,电话:12366、12345。

  典型案例

  案例1

  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单项参保

  2024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社局通过核查参保人举报线索,发现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通过“假外包、真挂靠”,将其他公司的全日制职工虚构为本公司非全日制职工,签订虚假用工协议,违规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目前,该公司已被当地人社部门立案查处,并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2

  违规为非特定人员办理单项参保

  2023年12月起,韶关市曲江区人社局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伤认定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某公司在为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办理参保时,将“临近退休人员”“试用期人员”“临时工”等群体错误按“其他从业人员”类型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目前,税务机关已责令该公司纠正错误参保关系,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案例3

  伪造健在证明材料骗保

  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在按照广州市社保中心的部署开展工伤定期待遇数据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何某疑似已经死亡,通过异地医疗机构协查确认,何某于2014年8月19日发生工伤,从2017年2月起按月领取工伤待遇,2019年3月20日死亡。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某伪造其父亲何某就医病历等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冒领何某定期工伤待遇,骗取待遇金额合计38.78万元。

  2023年6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涉案款项38.78万元。

  案例4

  虚报工伤伤情骗保

  2019年1月,惠州某单位员工李某向惠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审核,认定李某的右第5掌骨骨折为工伤。同年5月,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伤残十级。同年6月,李某向市社保局申请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354.2元和工伤医疗费1943.44元。后李某向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医院鉴定专家根据李某提交的DR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历资料会诊后,认为患者申报的受伤时间与影像所示不匹配,李某的工伤申报存在疑点。

  惠州市人社局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李某及其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其中陆某在笔录中指出李某所受之伤非工作原因造成,并提供了相关通话录音。经进一步查实确认,李某将早年间受伤骨折的影像学检查结果,虚报为工伤伤情的依据,并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评级,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所在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李某的右第5掌骨骨折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决定撤销其《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联系李某,要求其退回相关工伤待遇,当事人李某对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惠州市复议办维持人社局的撤销决定。李某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开庭审理,10月28日出具判决书,维持了人社局的撤销决定。惠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立案侦查。

  政策解读

  用人单位四大违规参保行为及其后果

  行为1 弄虚作假

  后果:参保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如果提供虚假用工协议、虚假考勤资料等材料的,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处罚。

  法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为2 骗保

  后果:参保单位通过将发生工伤的“老职工”伪造为新入职职工参保,或者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提供虚假垫付医疗费用说明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罚,达到规定金额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3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后果:如用人单位违规只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选择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罚款。

  法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为4 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后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果将用人单位职工改变为本机构的职工,串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处罚。

  法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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