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承包合同 不能掩盖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316 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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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车间工作。2022年3月,高纤公司与包括高某在内的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车间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该协议还写明,协议视为高纤公司与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合同。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崔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高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4月30日

  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此外,《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均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本案中,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且,双方虽签订了名为承包协议的合同,但其中载明该协议视为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这亦证实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这份承包协议实为一份不规范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滥用承包经营方式,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规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以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因此,裁审机构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纠正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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