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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100:2015深圳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申请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984 时间:2015-09-11

  2015深圳最新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57月开始执行,其中更是规定了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以及报销条件,本文主要提取出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予以说明

 

第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三)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四)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一次性定额报销的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超出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职工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职工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六)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三)结婚证;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

 

  第九条 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实行调整机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物价水平、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

 

详细的深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以及深圳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请在本站内相关文章中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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