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制转发朋友圈 判决认定不具合法性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720 时间:2024-11-20
社群 HR社群

  陈某在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日,该妇产医院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扣发薪酬。

  随后四年多的时间里,陈某未按要求转发,该妇产医院每月扣除陈某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紧接着,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被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妇产医院为扩大医院影响力而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该制度虽然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但是总经理办公会不能替代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该会议通过的决议属于单方要求,不具有合法性。某妇产医院依据该规定,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通过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转发朋友圈,既不符合情理和法理,也不利于和谐劳企关系的构建。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微信属于个人网络账户,从微信朋友圈的社交属性、空间属性来看,微信朋友圈主要用于记录和分享账号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属于使用者的私人空间,其使用应由账号使用者本人自主决定。就本案而言,某妇产医院强制要求陈某在个人社交账号中“夹带公货”并就转发量进行考核,本质上侵害了陈某对个人社交账号的使用权,限制了陈某个人社交自由,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故该妇产医院因陈某转发朋友圈信息推广考核未达标,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系违法,应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征用”员工的朋友圈进行营销、推广,更不应混淆工作和员工私人生活界限,也不应通过规章制度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员工体检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苏州市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上调!超全申领指南来了→
2
江苏2025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热点问答
3
杭州:企业职工养老金申领指南!请收好
4
上海职工产前假、授乳假、陪产假都有哪些规定?分别有多少天?
5
北京: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6
惠州:@缴存职工 这种情形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7
企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8
5月8日起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9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新上下限发布
10
徐州市就业政策集锦——失业保险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