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量:47 时间:202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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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柏云)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其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混同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肖某某于2021年10月入职乙印刷公司,工作内容为操作厂里的印刷机器,工作地点为仙桃市某镇工业园。2021年11月,乙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立丙印刷公司。乙印刷公司与丙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工作地点相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混同。

  2024年6月,肖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因就赔偿事宜与乙印刷公司协商未果,2024年10月,肖某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肖某某与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11月,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肖某某与乙印刷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肖某某与丙印刷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办公场地均在仙桃市某镇工业园,经营范围均为包装物的印刷及销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混同。根据肖某某提交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肖某某的工资由乙印刷公司、丙印刷公司混同发放,故乙印刷公司与丙印刷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肖某某与乙印刷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肖某某与丙印刷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混同用工是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使用同一劳动者,同时对该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用工方式。混同用工经常发生在业务、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紧密联系的关联公司内。

  实践中,发生混同用工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来确认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有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将关联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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