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优化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调整首付款比例

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阅读量:501 时间: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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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依据

  2024年9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支持各地根据多孩家庭、租赁住房等实际,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同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稳办〔2024〕7号),明确“优化住房套数认定。住房套数按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范围认定。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无住房,或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后续再增购的一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目标任务

  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需求。

  范围期限

  政策自通知发布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主要内容

  01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按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范围认定。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无住房,或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后续再增购的一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将套数认定的材料由原来提供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在厦门市住房套数情况证明,调整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分区住房套数认定结果证明。

  02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下调至20%。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注意事项

  购房人可通过“i厦门”或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住厦来”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分区住房套数认定系统,开具购房人家庭名下分区住房套数认定结果证明。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原文。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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