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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维权当防以下几点误区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495 时间:2016-03-28

  当下社保降低问题讨论的比较热烈,一些城市在公积金和房贷方面也在进行改革,说到公积金,小编今天就说一说公积金的相关误区,一些小型用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劳动合同法亦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下面小编整理的条例将会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无论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拒不缴纳。即便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仲裁范围,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维权。


  误区一,住房公积金不属社保范围,单位有自主权?


  一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条例》还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


  误区二,劳动合同未约定公积金,劳动者无权主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误区三,公积金不属仲裁范围,劳动者无法主张权益?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是独立于社会化劳动保障系统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属社会统筹性质,因此,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均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即便如此,并不能阻止劳动者依法维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职工可通过工会或集体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解决,若管理中心拒绝处理,职工可以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判决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


  误区四,公积金可多可少,单位有自主权?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第18条分别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该规定表明,无论公司效益如何,其缴存比例的底线是不得低于5%。若低于5%,即便公司工会同意,也因与法规规定相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能缴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虽有此规定,但是,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据此,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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