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or辞职?哺乳期女职工有权都不选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54 时间: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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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刘女士进入一家公司信息反馈部,工作认真负责,颇受领导好评。随着年龄增长,两年前她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前段时间休完产假后,赶紧回到公司上班。

  哪知,人还未把椅子坐热,领导却通知她,她原先所在的信息反馈部与质量监控部合并了,因此,刘女士回单位后上班,只能到质量监控部工作。但由于该部门工作特殊性,其部门成员要交替上日、夜班,刘女士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刘女士不愿意,双方遂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刘女士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再加上自己又是高龄产妇,如果上夜班,势必影响对孩子的哺乳,而且也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

  企业方认为,撤掉的部门不可能为了职工保留,职工愿做就服从企业安排,不愿做可以辞职。

  专家点评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企业这种观点,完全是偷换概念。女职工特殊权益与部门撤掉这一企业管理自主权,完全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增加或减少部门。但企业在做“加减法”时,也要兼顾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也就是说,这家企业可以合并两个部门、安排刘女士到新的工作岗位,但新的岗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也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如果企业一味用强,就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举动。

  潘律师还认为,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远不止这些,比如,相关规定明确,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因此,即便刘女士因部门被合并,调到新的部门工作,她也可以据此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临时换岗的要求。如果新部门工作繁重、环境较差的话,刘女士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潘律师提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女职工孕期或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希望用人单位能够积极接受新事物,如此,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维护,用人单位也不用担心违法了。

  (劳动报 赵竺安/文 李轶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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