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争议的确认劳动关系申请 仲裁委能否受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274 时间: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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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张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和C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在立案审查阶段,仲裁委发现,张某提交了和C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在2024年7月30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表明,张某和公司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存在争议。后经过了解,原来是张某需要办理其他业务,经办人员要求他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张某因此提起了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张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对于实际上并不存在争议的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仲裁委能否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可见,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但也需要注意,以上规定中都有一个限制性的前提“争议”,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有争议,仲裁委才可进行处理。若双方没有劳动争议,当事人也就没有申请仲裁的权利,也就是没有“诉权”,若此时申请仲裁,也不符合仲裁委受理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表明C公司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形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当事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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