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却提前解约 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99 时间:2025-04-23
社群 HR社群

  4月21日,务工人员段某琴向本报咨询称,她于2023年初入职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2025年2月初,公司在知晓段某琴即将结婚并正在备孕一事后,为降低公司用工成本,于今年2月底以“段某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段某琴问,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针对段某琴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如果段某琴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向段某琴支付经济赔偿金。

  何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本案中,公司在判定段某琴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段某琴若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公司仅以段某琴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段某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段某琴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员工体检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苏州市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上调!超全申领指南来了→
2
江苏2025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热点问答
3
北京: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
企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5
杭州:企业职工养老金申领指南!请收好
6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新上下限发布
7
上海职工产前假、授乳假、陪产假都有哪些规定?分别有多少天?
8
徐州市就业政策集锦——失业保险类
9
河南省商丘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8月1日起直发个人
10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政策问答:购房提取、账户余额每月对冲还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