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妈妈拒绝提前复工被公司辞退 法院判了

原标题:哺乳期妈妈拒绝提前复工被公司辞退
法治日报记者 丁国锋 许瑶蕾
“孩子生完了,工作也没了。”王女士的遭遇,道出了许多职场妈妈的无奈。她在剖宫产休假期间遭公司单方缩短假期,并被以拒绝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辞退尚在产假期的王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2023年9月2日,王女士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子,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提交了产假申请,产假时间自2023年9月3日至2024年3月1日(共158天+15天剖宫产假)。公司起初予以批准,后在2024年1月18日突然通知王女士,称其产假结束,并要求她立即复工。
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拒绝提前复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王女士产假的时间、起止日期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宿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018年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延长了30天生育奖励假。2022年,江苏省进一步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即为173天。本案中,王女士以剖宫产方式分娩,属于难产,其产假应为173天。
关于产假起止时间,法院认为,王女士分娩之前因保胎需要请病假,书面请假手续载明时间在分娩前,双方还曾就病假期停发工资达成一致意见,故其分娩前休假应为病假,并非休产假。同时,王女士从未作出提前15天休产假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其提前15天休产假。王女士于2023年9月2日晚上9时分娩,自此计算173天产假,并扣除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产假时间自2023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法院认为,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正在经历人生最特别的阶段,理应得到特殊的关照和关爱,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以王女士拒绝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在产假期间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据此,宿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法律、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案二审审判长、宿迁市中院民四庭庭长孙权指出,应当进一步细化产假相关规定,明确各类特殊情况下的产假天数,减少争议空间;企业应当转变观念,将保障员工权益视为社会责任,而非负担;社会各界应当营造尊重生育、关爱女性的良好氛围,让职场女性不再为生育而感到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