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换社保”?约定无效!员工解约公司照样赔钱!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51 时间: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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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图省事或“满足”员工眼前需求,一些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私下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折算成现金补贴直接发给员工。看似“两全其美”,实则埋下了法律风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给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下面,我们结合该起案例,来深入谈谈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由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到朱某工资中。此后,保安公司也确实没有为朱某办理社保参保缴费手续。

  工作一段时间后,朱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这份“不缴社保”的约定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自己的社会保障权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朱某以此为由,解除了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未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基本保障。任何以现金补贴、补助等形式代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约定,均属违法,自始无效。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将此类违法条款以格式合同形式呈现,或声称是“员工自愿”,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本质,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或少缴社保,不仅面临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的风险,还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若发生工伤、重大疾病等情况,企业更可能承担远超社保成本的巨额赔偿。

  法官提醒

  致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经营底线,切勿心存侥幸。看似“省下”的社保费,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成本。务必合规用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致劳动者:社保是您抵御风险的“安全网”,切勿轻易放弃。如遇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应积极沟通协商,或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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