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休班时为保护学生遭误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45
时间: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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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庞某是某素质教育基地的一名教师。一日休班,庞某在教育基地校门外的一家早餐店用餐时,发现两名学生在校门口因发生口角而扭打在一起,庞某快步上前劝阻。当其中的一名学生手持一水杯砸向另一名学生时,为保护学生不受伤害,庞某及时用手挡住水杯,导致右手小指骨折。事后,庞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庞某为工伤的决定。教育基地则认为庞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认定为工伤。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向教育基地解释相关政策后,教育基地最终认可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
在认定工伤时,不应教条地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庞某受伤时在休班,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在教育基地校园外,不是在基地教室或校园内其他地方,不属于常规工作地点;劝阻学生争执扭打受伤,不是发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属于本职授课工作原因直接引起。但从本质上分析,庞某在教育基地的学生面临伤害时主动上前保护,一是为了维护学生个人免受伤害;二是为了维护教育基地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三是可以看作因为在学校门口由学生引起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而致使庞某由休班状态即刻进入一种紧急性、临时性的工作状态,即制止学生争执扭打的现场成了庞某的临时性工作现场,其行为属于履行教师职责、维护学校公共利益和学生利益的行为。因此,庞某在这种情形下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情形,应视同工伤。
(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