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固法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存在误工损失?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中,误工费主张屡成争议焦点,尤其是当受害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侵权方常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提出抗辩。那么,这一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2024年7月12日,64岁的王某在骑行自行车时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治疗终结后,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862.6元。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被告对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分歧较大,被告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但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认定应以“实际收入损失”为核心,而非单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
误工费赔偿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受害人存在误工时间,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认;二是受害人有实际收入减少,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纳税证明等证据。对于超退休年龄人员,若其能证明事故前仍在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且因伤导致收入中断,则应支持误工费主张。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劳动能力及收入减少事实,结合原告误工时间、工资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为12000元。综合原告各项损失,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6435.8元。
法官提醒: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能仅凭年龄一概而论,而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行业惯例及个体健康状况,并要求双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因此,建议超龄劳动者及时固定劳动证据,侵权方亦需理性抗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