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旧伤复发可按工伤报销医疗费吗?

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佘保轩
咨询:如果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咨询:之前发生过工伤,现在旧伤复发想到医院检查,请问可以按照工伤报销医疗费吗?
答复: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旧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旧伤复发诊断意见,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核准后的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可以按工伤报销。
咨询: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存在一次性补缴情形的,转移时该如何处理?
答复: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