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202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为了顺利完成2025年缴存基数比例变更工作,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核定2025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对今年的基数比例变更工作做出了规定。
办理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时间为2025年7月1日-7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25年7月份开始执行。单位7月已按原基数缴款的,不再办理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计算。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缴存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5%-12%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按市统计局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测算,我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度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0133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文件规定,我市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市区2100元;辉县市、新乡县20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800元。
所需材料
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网厅办理不需提供材料,提交即生效。
1、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电子文档和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缴存比例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注:表格可登录中心网站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单位只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只填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表;单位既调整缴存比例又调整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填报上述两个表格,先办理调整缴存比例业务再办理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在缴存基数调整表中应填写调整后的比例。
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
未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办理。登录单位网厅(非CA版)在“查询打印”—“职工信息查询”中导出正常状态的职工信息,填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对应栏中,在“调整后个人缴存基数”栏中录入职工新缴存基数,表中职工人数应与系统中单位正常缴存人数相符。
2、网厅办理:
已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网上申报,选择当月汇缴—当月有变化—基数调整清册—点击“导出可调基人员”后,在页面左下角出现《单位(*******)批量调基》表,下载此表录入职工新工资基数(此表中总人数、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可更改),点击“文件导入”,保存无错误提示后,点击“提交”,提交期间系统不可关闭,系统提示成功即完成基数调整业务。
有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当年不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单位,仍按原基数和比例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5年6月份的单位,在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3、职工工资高于本年度最高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申报缴存基数;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我市及各县(市)最低限额的,必须调整缴存基数至我市及各县(市)最低限额(含)以上。
4、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按照本人实际收入自主申报,不得低于本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纳税标准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到柜台办理。缴存基数低于本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
5、按照住建部数据治理要求,各单位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前,应先核对职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主动清理长期封存账户,使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修正或补齐职工缴存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等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升公积金数据质量。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方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