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却“超时”用工 他还算“小时工”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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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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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侯某到某购物广场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不超过24小时,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标准,每15日支付一次工资。实际上侯某每天工作时间大约为5-6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为30多小时,公司仅在部分月份每15日支付一次工资,其余时间为每月支付一次。侯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认定。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侯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本案中,虽然侯某与公司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公司仅在部分月份按约定频率支付工资,侯某每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远远超过24小时。因此,他在公司期间,双方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失效。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胡加禄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