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长期待岗 还能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63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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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刘某就职于某建筑公司。2023年、2024年,建筑公司因经营困难,经向工会申请后通知员工待岗休息,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后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时间后能得到适当的休息。待岗虽然可能基于双方协商或者非因员工本人原因(疫情、停工停产等),但在此期间,员工已经享受了充分的休息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不符合立法目的。

  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已享受充分休息权的劳动者,不再支持其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该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岗期间与上述法条中不应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类似,也应参照上述法条进行处理。

  而且,待岗期间属于劳动关系履行的不正常期间,用人单位无法像正常用工期间那样进行管理,只能履行基本的用工义务,如支付待岗生活费、缴纳社保费等,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无从说起。因此,在企业依法正常发放待岗期间待遇的前提下,不应该再给企业附加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补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2023年度、2024年度待岗天数远远超过了当年度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且建筑公司向员工发放了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故刘某不应再享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作者:李欣惠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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