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知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分类
(一)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
(二)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
(三)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地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买拍卖类住房;
(六)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七)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购买房改房;
(九)建造自住住房;
(十)翻建自住住房;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近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借款人如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及以上还款记录,须在最后一期逾期本息清偿满5年并结清贷款后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六)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七)提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还款方式;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次数规定与二次贷款利率
(一)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婚前或婚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借款人可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满一年且约定由借款人优先偿还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使用次数统计;
(五)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
借款申请人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年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2025年当年提高至120万元)
购买装配式建筑新建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二)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2025年当年提高到40倍)
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本地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将2023年6月以后的租房提取金额累加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计算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不动产查询单》显示无房;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不动产查询单》无购买过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本地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记录;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提取或贷款以及提取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记录;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无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与拍卖类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
(三)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计算房价的80%。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总价的60%。
贷款计算房价的认定标准:
1.新建商品住房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价格认定;再交易住房、拍卖类住房按转让合同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认定;再交易住房或拍卖类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转让合同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房屋评估价值三者最低值认定;集资建房(统建房)按《集资建房协议》购买价格认定;房改房按审批表购买价格认定;
2.贷款计算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
3.所购住房存在除夫妻关系外多个产权人的,贷款计算房价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借款申请人所占房产权益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首付款金额(含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购买价格;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类住房及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转让合同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二者的低值;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总价。
所购住房存在除夫妻关系外多个产权人的,首付款金额(含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借款人申请人所占房产权益的份额。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整数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六)提供房产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应小于不动产权剩余使用年限,房龄30年以上不予受理。
(七)家庭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1.借款申请人收入按缴存基数认定。共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近三月至少有一次汇缴记录),收入按缴存基数认定;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贷款必备资料第5项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未结清的其他贷款应一同纳入家庭负债计算,即“家庭合计月还款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所有贷款的月还款额合计金额。
3.每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贷款,剩余本金除以剩余期数后再加当月应还款额为该笔贷款纳入负债计算的月还款额。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1)担保贷款状态为“正常”的,可正常受理;
(2)担保贷款状态为“关注类”的,该笔贷款纳入负债计算;
(3)担保贷款状态为呆账、损失类等,不予受理。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不超过3套本人或他人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作为贷款的担保。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类住房贷款以及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使用所购房屋办理抵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
预告抵押期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责任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于管理中心收押为止。
(三)住房公积金联保
联保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额度,联保人在联保期间不得使用担保资金。联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管理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与借款申请人不得相互担保;
4.不处于为他人债务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质押
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该担保方式不得用于再交易住房或拍卖类住房以及其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向与管理中心签订《组合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九、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可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计息。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要求与时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后,管理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即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一年内未发放的,需重新审批。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其他条件应满足重新审批时的规定。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之间不得变更。
十二、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