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照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即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且不得超出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811元(202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937元×3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聊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
月平均工资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存基数;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下限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即182元;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4%,即5715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四、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登录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厅,或到聊城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如实申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准确核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各缴存单位应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随意停缴、欠缴。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保障缴存职工知情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