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河南省焦作市企业职工如何申领病残津贴

来源:焦作日报 阅读量:46 时间: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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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日报记者 杜玲

  记者近日从焦作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河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河南省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哪些人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间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如何申领病残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向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申请。

  通过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河南省的,以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或户籍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病残津贴的待遇标准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按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市人社局提醒,今年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组织开展两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首批鉴定将于9月下旬进行。社保经办机构将参照养老金认证方式,定期核验领取资格,未通过认证、恢复缴费、未配合复查鉴定或鉴定结论改变者,次月起停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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