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给的“福利”要退吗?法院调解首案为新规落地提供明确指引

离职时,公司提供的福利房、补贴等特殊待遇需要返还吗?如果未满服务期就跳槽,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赔偿?这类问题困扰着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该案也是自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后,东湖高新区法院依据新规,成功调处的首例劳动争议案件,为企业和劳动者如何合理约定特殊待遇提供了指引。
【案情简介】
2021年,某科技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服务绑定协议》,约定张某可凭员工身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公司配套生活区的住房,但需承诺连续服务满五年。若张某提前离职,则需按比例赔偿未履行服务期对应的差价。
2024年,张某因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2025年8月,某科技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张某按照服务绑定协议,支付剩余服务期的绑定金差额41万余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决定不予受理,公司遂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
东湖高新区法院受理后,依据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认定该案属于劳动争议。解释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法院应综合考量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服务年限等因素合理裁量。
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就案涉特殊待遇返还问题作出协商,考虑到房地产市场情况、劳动者就业状况等因素,建议企业酌情减少诉请金额。最终,双方在确认《服务绑定协议》效力的基础上,以7万余元达成调解方案,在我院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结案,调解款当场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特殊待遇是留住人才的有效方式,但约定需合理合法。企业在协议中应明确待遇性质、服务期、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同时,在员工离职时,应客观评估实际损失,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纠纷,避免因诉求过高激化矛盾,影响企业形象和人才管理。
劳动者享受公司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同时,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如因个人规划需提前离职,应主动与公司沟通,了解可能涉及的违约责任,争取协商解决。若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可依法寻求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维权,避免因忽视约定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案作为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成功调处的首例劳动争议案件,体现了法院在平衡用人单位权益保障与劳动者职业自由方面的积极实践,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解决路径,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更加规范、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权、陈木子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