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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30分钟=旷工半天?这种规定合法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93 时间:2023-09-15

  早高峰大塞车

  公交车迟迟不来

  地铁根本挤不上

  好不容易一路小跑到公司

  还得排队等电梯……

  万一家里临时有急事

  上班路上遇到极端天气或出现意外……

  职场人上班迟到有时候难以避免

  但是

  “迟到半小时算旷工半天”

  “累计旷工三天情节严重者开除”

  这种公司规定合理合法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孙女士是某学校的会计主管,工资为9800元/月。其在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

  产假结束后孙女士返回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对其多次警告批评,于2017年12月6日发送了《最终警告通知书》,称其多次严重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

  2018年1月4日学校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018年1月15日孙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

  2019年4月16日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孙女士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孙女士:

  凭什么经济补偿金只有这么点儿?我不服!起诉!

  校方:

  经查明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

  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女士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女士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当向孙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以孙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元/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女士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法官说法

  对劳动者的迟到早退行为,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的行为进行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如制度规定“员工半年内累计10次及以上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孙女士2004年8月1日入职,经济补偿为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故,若本案不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就不应再计算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规定职工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上班遇到地震、水灾、火灾等情况,这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用人单位是不能扣工资的。

  其次,大雨、大雾、大雪这样的天气因素等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这些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迟到是否会扣工资,就需要看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了。

  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也就是说,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从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按照时薪赔偿是常见做法。假如劳动者月薪为8000元,那么时薪为8000/21.75/8约为46元/小时。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上班路上遇到交通类的突发状况导致迟到,则可以向用人单位出示交警出警记录、地铁致歉信等证据,以避免工资被扣。

  来看另一起“迟到=旷工”案例——

  案情简介

  某制造厂经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记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早退亦按上述标准执行。同时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违纪解除。

  2007年,叶某到该制造厂工作。2017年5月至10月间,叶某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4个小时。该制造厂将叶某的上述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5天,进而据此解除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该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仲裁委裁决该制造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已经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但仍容易忽略制订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求。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涉及规章制度时,是有权且有必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的。

  本案中,该制造厂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仲裁委认定此制度规定为不合理,从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及案件审理。由此,该制造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其实,该制造厂制订的规章制度在合理与不合理的认定上只有一线之隔。比如,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旷工行为进行情节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同因迟到被辞退,判决为何不同?

  上班迟到

  究竟能不能辞退?

  不同的人面对不同情况

  法院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案例 1:

  员工试用期上班51天迟到25次被辞退

  法院:公司不违法

  试用期工作了51天的小周被公司以其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辞退。小周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赔偿金8000元。

  公司认为,小周上班51天迟到25次,远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针对她的迟到行为扣减过相应考勤工资,并对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小周对此明确知晓且一直未有异议。因此,公司认为解除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

  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寻找车位等,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显然对上班迟到问题持放任态度。

  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小周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案例 2:

  员工8个月内迟到11次被辞退

  法院:公司证据不足需赔偿7万

  某公司规定“自然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合计3次以上,或全年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职工小李8个月内迟到11次被公司开除。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公司主张等综合考量,小李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程度,公司直接提出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小李公示或告知考勤管理制度,故公司未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充分举证。

  因此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有网友表示

  迟到一事

  反映出来的是

  工作态度不端正的问题

  同时,守时是一项基本准则

  生活中也不想

  和经常迟到的人相处

  @广大打工小伙伴

  按时出勤是劳动者需要遵守的

  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

  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

  应程序合法,并尽到告知义务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相关规定不可随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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