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可以“打八折”吗?

年薪制可以每两个月发一次工资吗?试用期工资可以打八折吗?哪些情形企业能代扣工资?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对于工资一定有不少疑问,上海市人社局近期给出解答。
问: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我,我属于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将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工资。这个做法对吗?工资难道不应该每月发一次吗?
答:这个做法是不对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的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因此,单位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工资是不合法的。
问:签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工资8000元/月,未约定试用期工资,最后试用期工资可以打八折吗?
答: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试用期工资最多可打八折。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工资,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不能随意打折。
问:哪些情形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的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解放日报记者 周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