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打卡≠安全离岗!这种情形也算工伤

下班打卡后在公司不慎摔倒受伤,还能算工伤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系A宠物店员工,2023年3月24日21时33分,赵某下班打卡后留在公司继续进行每日卫生管理工作。22时许,赵某去公司三楼查看电源设备有无关闭,检查完毕后去洗手间,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同日上晚班的同事赶到三楼将其扶起。次日,赵某经医院诊断为骶5椎体骨折,多处损伤。
2023年6月,赵某向深圳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受理并经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的前述受伤情形属于工伤。A宠物店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
A宠物店辩称,赵某当天打卡下班时间为21时33分,其22时许受伤并非处于工作时间,不属于工伤。此外,A宠物店主张,赵某受伤后第一次去甲医院就医时并未检查出骨折,时隔五日第二次在乙医院就医才诊断出骶5椎体骨折,该骨折情形并非在公司摔伤所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赵某虽已打下班卡,但仍留在公司继续工作,系在工作期间去完洗手间下楼梯时不慎摔伤。去洗手间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该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A宠物店主张赵某在摔伤前已打下班卡,并不影响前述工伤事实的成立。
此外,在案并无证据显示赵某存在二次受伤的情形,A宠物店亦未能举证证明赵某骶5椎体骨折并非工作原因导致,甲医院虽未检查出骨折,但病史部分均记载“全身多处疼痛,以双肘、骶尾部为重”,骶尾椎CT影像检查报告单亦建议MRI检查,后赵某经乙医院MRI检查后诊断出骶5椎体骨折,从赵某就诊的连续性以及对病史的描述和两家医院检查的不同方式来看,人社部门将赵某的骶5椎体骨折情形认定为工伤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因此,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宠物店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其涉案受伤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个要件,三者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整体,因此,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也应当结合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从整体上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2.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3.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事发当天,赵某虽已于21时33分打下班卡,但之后仍留在公司继续从事日常工作,其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延迟下班的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打卡下班仅是记录考勤的方式,并不必然意味着当日工作的终结,故即使赵某在摔伤时间之前已经打下班卡,也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本案中,劳动者出于责任心考量,为完成本职工作而自愿加班,在此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即使已经打了下班卡,仍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分散自身用工风险的重要方式。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