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该由用人单位发还是医保基金发?

女职工休产假,公司停发工资,理由是“已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应由基金支付”,这笔钱到底该谁出?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A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一直为李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后李某因怀孕待产,向公司申请休产假。经公司批准后,李某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2月11日休产假,共计208天。
休产假前,A公司按李某的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2023年7月,此后便停止支付工资,仅为李某缴纳社保、公积金至2024年3月。李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但A公司以“已为你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由,拒绝垫付或发放。
2024年3月,李某休完产假返岗后,因A公司仍未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已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待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拨付生育津贴替代,公司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先,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是法定权利,受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护。《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A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
其次,生育津贴并非直接向女职工支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A公司可在依法支付产假工资后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相应生育津贴。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按李某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生育津贴属国家生育保险待遇范畴,系对职业女性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相当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替代。产假工资则属工资待遇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对女职工而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领取原则为“就高不就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女职工生育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并不代表免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时应承担的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
鹏法君提醒,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是法律要求,也是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应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降低标准。对女职工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拖欠产假工资的情况,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产假审批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友好协商、工会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