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单位参保
(一)我省范围内哪些单位及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政规〔2019〕10号)规定,“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成立多久应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单位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答:分为以下两种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多证合一”企业信息通过市场监督部门推送至社保业务系统进行单位参保登记。新设立企业登录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根据一件事智能引导选择“社会保险登记”办理。
线下办理
单位劳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登记申请表》(表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企业所在地社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二、企业职工参保
企业职工如何参保?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线上办理
方式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建议使用360极速或谷歌浏览器),进入办事中心,选择“在职职工参保”办理。
方式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一件事”平台:企业登录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龙易办”APP,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一件事”,根据一件事智能引导选择“企业在职职工参保”办理。
线下办理
单位劳资人员可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窗口或社银合作窗口办理“在职职工参保”业务:
(1)《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表四);
(2)新增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外国人参保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在华工作的外国籍就业人员,符合双边协定免缴政策规定的需补充提供协约国经办机构认定的《参保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年龄内,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参保(劳动年龄最小不能低于16周岁,且非在校学生)。
(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分为以下两种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活就业人员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建议使用360极速或谷歌浏览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或手机登录“龙易办”APP,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理。
线下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至就近的社保经办窗口或社银合作窗口办理。
四、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二)2025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答: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840元/年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选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每月缴费金额分别是908.4元、1059.8元、1211.2元、1362.6元、1514元、2271元、3028元、3785元、4542元。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一)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补缴养老保险的断档?
答:如果是在原单位形成的断档,可依据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进行补缴,如断缴累计月数超过36个月(含36个月)或非当前就业单位历史断保的,需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或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书。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一次性补缴?
答:不可以。《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5号)规定,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等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材料,如何申请转移?
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我市同一区(机构)内养老保险转移业务。
(1)企业转企业:转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办理“职工恢复缴费”。也可持《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及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至企业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2)企业转个体: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单位已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暂停手续的,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办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社保分中心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将本人的养老保险从企业转为灵活就业人员。
(3)个体转企业:转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办理“职工恢复缴费”。也可持《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至企业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2.省内(跨市/区/机构)养老保险转移业务。
(1)企业转企业:参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已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暂停手续,且养老保险无欠缴的,转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办理“跨机构企业职工恢复缴费”。也可持《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至企业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2)企业转个体:参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已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暂停手续,且养老保险无欠缴的,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办理“跨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社保分中心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将本人的养老保险从企业转为灵活就业人员。
(3)个体转企业:参保人员在原参保机构的养老保险无欠费计划的,由转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办理“跨机构企业职工恢复缴费”。也可持《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至企业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3.跨省养老保险转移业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小程序、APP等服务渠道)申请转移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过电子社保卡申请跨省转移流程:登录电子社保卡,参保人选择“人社办事”→“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七、企业养老保险其他政策
(一)假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出现意外身亡,缴纳的养老保险能否继承?继承多少?
答: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需扣除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以继承。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应该怎么办理?
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选择继续缴费。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仍需继续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缴纳养老保险费。
2.选择不继续缴费。
(1)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可以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窗口书面申请终止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关系。
(三)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想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单位已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暂停手续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社保分中心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将本人的养老保险从企业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自行办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或“跨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
(四)在大庆和外地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将账户合并?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一个地区的社保机构进行合并账户。若各账户间存在重复缴费属期,参保人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省内的账户需在转移前将重复属期的账户办理退费后再转移,省外的账户在办理转移后再将重复属期的账户办理退费。
(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样办理停保?
答: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存在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异地参保缴费、考录机关事业单位、暂时不想继续缴费、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情况,请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暂停缴费。
线上办理
方式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进入“办事中心”,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缴费”业务。
线下办理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社保中心经办窗口或“社银合作”银行网点申请。
(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没到退休年龄,如果不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了,可以申请退保吗?能退多少?
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可以申请退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不想继续缴费,且不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退保,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怎样在网上查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
答: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小程序、APP等服务渠道)、掌上12333APP选择“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办理;或者登录、注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进入办事中心,选择“人员账户查询”办理。
月账户明细查询: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建议使用360极速或谷歌浏览器),进入办事中心,选择“人员实缴信息查询”办理。
(八)怎样变更手机号?
答: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社保中心经办窗口、“社银合作”银行网点或者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建议使用360极速或谷歌浏览器),进入办事中心,选择“人员基本信息修改”业务,变更手机号。
(九)在两地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一时期出现重复缴费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在两地(跨省)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部分缴费属期重复缴费的,其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本人。
八、退休待遇
(一)参保人员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和弹性退休政策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可以“往前弹”或“向后弹”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低于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的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弹性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在这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弹性退休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申报?
答:参保人员应不晚于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携带身份证、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职工自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多次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在几个城市都参加过养老保险,退休时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小陆(男),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在上海某大学毕业后,回宁波工作了7年,并在宁波开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后他来到上海,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了上海,且在本市累计缴费10年以上。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在上海市的,那他的养老金领取地即为上海。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小金(男),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在宁波某大学毕业后,在宁波开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满5年,之后在深圳缴费10年、成都缴费10年,最后来到上海,并在上海缴费满7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最后一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且缴费满10年的地方是成都,所以他的养老金领取地为成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例如:小袁(男),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在宁波某大学毕业后,在宁波开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满5年,之后在深圳缴费5年、北京缴费7年、成都缴费8年,最后来到上海,并在上海缴费满7年。若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他的养老金领取地为宁波。
(五)基本养老金高低受哪些因素影响?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六)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建立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总额/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根据养老金计算公式可见,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越高;缴费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越高,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