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依据如何确定

加班费的依据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劳动,引入法例实施后,当局最近提出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涉及到计算基数的经济补偿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享受年假的好处。
(
一
)
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
;
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
;
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
(
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
)
、福利性
(
饭贴、车贴、通讯费等
)
、风险性
(
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
)
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出的收入是一揽子工资(固定的月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餐贴等)。),或约定的
“正常工时工资”标准显然不合理(例如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奖金、福利、风险等,然后按照实际收入的
70%
计算加班工资。
(
二
)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职工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货币收入。“该‘解释’明确,在计算雇员的标准的经济补偿时,扣除加班工资的变量
12
个月工资前雇员。
(
三
)
“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
?
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
4
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
;
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
;
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
利用奖金冲抵加班工资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的劳动,应该进行适当的补偿。它是指支付给薪酬和薪酬增加收入超额奖金。因此,按照您单位的规定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奖金和加班工资不能混为一谈。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以申请仲裁,劳动
C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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